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六十九条有效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