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六十二条有效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