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有效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