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八条有效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