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一百五十六条有效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