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