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有效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