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条有效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