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慈善公益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慈善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