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热、污水处理、公共卫生间和公共停车场等专项规划,各有关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