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四)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六)查阅、调取、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七)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