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四)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查阅、调取、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七)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