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