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不得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侵占、损坏、拆毁市政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