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不得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侵占、损坏、拆毁市政公用设施。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