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涵养区适宜产业的发展政策,推动生态涵养区可持续发展。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因地制宜构建绿色发展产业体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