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生态涵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对生态涵养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本市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