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转移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能力,并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不得将船舶污染物交由前款规定以外的接收单位接收。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