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