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