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