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在检测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测周期内未能取得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