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维修资质,按照技术规范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放达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