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