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