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