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已修改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并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削减燃煤总量。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落实。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