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