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