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