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委托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检测的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