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