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