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十九条有效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