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二章 定密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者由牵头成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负责。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工作机构撤销后,有关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承担机关、单位的,由决定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指定承担主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