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本市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促进区域金融协同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