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种类、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