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的内部人员举报金融业务活动违法行为和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