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