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