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