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审慎、协同、防控风险的原则,强化监管责任和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