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开展金融业务活动,遵守法人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开展的业务或者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