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阿城区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市和阿城区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