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创建无烟、健康的公共环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控烟表率作用,带头执行有关控烟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