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