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违反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有关方面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