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违反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有关方面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