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进厂网一体化运营维护模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