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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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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资源联合调度、统一配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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