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排水泵站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泵站管理制度和运行方案,明确泵站运行水位、泵机启停条件等要求,向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泵站运行记录等信息,并服从排水主管部门的调度。因排水泵站抢修、防汛等应急处置确需降低排水管道水位的,排水泵站维护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先向河道应急排水,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