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和海绵设施。排水设施和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设施和海绵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设计审查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