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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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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