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定期开展演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